禁毒工作会议纪要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wasd8456 2024-06-20 4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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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禁毒工作会议纪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禁毒工作会议纪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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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麻醉师私卖麻醉剂是什么罪?
  2. 为什么银行放贷收利息是合法的,个人放贷叫高利贷,发生纠纷还不受法律保护?

***师私卖***剂是什么罪?

        贩卖行为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经营罪。《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品或者***,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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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相比,量刑上有天壤之别,***最高可处***,因此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是重点。

为什么银行放贷收利息是合法的,个人放贷叫高利贷,发生***还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错误的,银行放贷收取利息是合法的,个人放贷也是合法的,发生***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 禁毒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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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心里有个错误认识,他们认为***是非法的,我们首先要纠正这个错误思维

什么是***,简单说,就是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我们都理解民间借贷,这是合法的,根据自愿的原则,民间借贷可以没有利息,可以低利息也可以高利息,高利息通常就是我们说的***。也就是说,在自愿基础上的***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怎么理解这个自愿?就是不管利息多高,只要我同意借,你愿意借,那都是你情我愿的,都是合法的,比如我们常见的2分利,3分利,甚至5分利,前提是双方自愿,不能强迫。

这个世界之所以有法律,某种程度是有违反契约的人,比如借钱的时候,很自愿,但还钱的时候开始老赖,这样的行为我们已经见到过很多案例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年息24%的,法律是完全保护的,年息36%的,如果利息已经偿还,那么法律是支持的,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支持,现在有的人还在拿同期利率的4倍说事,那个法律过时了。

我们综合一起看,可以这么理解,年息36%以下的***,法律会支持,年息36%以上的***,如果是自愿,法律不干涉。如果先自愿后老赖,那么如果上法庭,还36%以下即可。如果不愿意上法庭呢?大家也都明白,暴力催债,***黑社会出现的原因,当然这是违法的。这么一说,就简单了。

我们一再说,借钱要还,如果觉得利息高,你可以选择不借,但借了就要还,不要指望天上掉馅饼,说不用还了,还是不做梦比较好。

一键代偿观点: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受不受保护主要看这个“利息”有多高。

可能很多人都会感觉纳闷儿,为什么感觉银行的商业贷款利息也很高,但是银行的***业务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自己放贷收利息,然后发生***了,法律就不保护了。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理解。

借贷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就我们的传统观念来说,大部分时候有些人都会莫名地把债务人放在比债权人低的一个地位,总感觉是债务人亏欠着债权人。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是平等的。因为,借贷关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双方自愿,只要满足这个条件那么这个借贷关系就是合法的。

当然,如果是你从事非法事情时产生的借贷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赌债。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个人借贷,只要双方自愿,那么都是合法的。

法律保护的是正常的借贷行为

一些人说法律只保护银行的借贷,而对民间借贷不管不顾,其实这是误解。我们必须要明白法律保护的是合理范围内的借贷,也就是说我们的借贷要有一个“度”。

并且,就现实情况来说,如果你们双方自愿,比如说,今天张三借给李四100块钱,然后两人协商第二天李四还给张三200块钱,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这已经是***了,但是,只要张三和李四同意,并且第二天李四也还给张三了200,那么,法律也不会强加干涉。

不过,如果第二天李四没钱还给张三了,然后双方发生了***,张三把李四告了,那么法律才会干涉进来。比如说这100块钱一天产生的利息法律的最高标准是10块钱,那么李四最多只还110块钱就好了,而不再是200,这就是法律保护的那个“度”。

所以说,法律保护的都是合法借贷,跟是银行借贷还是个人借贷没关系。说极端一点,就算是银行,放贷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哪怕是双方签了协议,那么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银行也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

俗话说:“***偿命,欠债还钱!”,几千年来,一直是天经地仪! 但是,这句话其实是错的了,这是剥削社会的话了,现代国家都已经不能再用了。因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了,任何社会行为都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谁再那样做,就会践踏法制。我国打击套路贷、暴力催收的行动正在疾风暴雨地进行,再死抱这句话的人,应该警醒了!

但是, ***为何像毒品一样肆虐、害了那么多人,究竟是什么东东?这需要反思。是不是社会对***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是不是应该思考法律层面的***,导致它有脱离实际、脱离社会后果的问题?

笔者认为:规定中“民间借贷合法,但超出规定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违法,只是***不予支持而已。)”值得讨论。因为这不仅承认高利息合法,还把超出规定利息部分搞成了模糊的、灰色地带。既然不违法,法律又不支持,***当然会自己想办法解决?可是,他们能还想出啥办法解决?这个结果,根本没有悬念!。而且,高利息不违法也就必然导致***可以成为掠夺别人财产、谋取暴利的手段和工具!套路***、暴力催收也就必然应运而生。“高利息--随意增加费用--故意手段造成违约--违约后利滚利--抵押财产--暴力催收--巨额还债(或***)”,这几乎就会成为***设计好的“***操作”。不折手段谋取暴利本就是***的本性!事实已经证明,后面这些都是必然性的。所有***问题,都起源于法律界对这个基础性问题的认识脱离了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实际。

如***款人有错,贷出方就可以肆意妄为。按此类推,***者是不是也该为***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谁叫你购买的、谁叫你吸的?如果不从社会后果去看,那么***和***也只是个人行为,除了损害个人健康,对别人、对社会有何害处?

毒品诱发犯罪,是因为它会使人上瘾而致对***者具有强制性,而且它太贵,***者会因为对毒品的需要而去被迫犯罪。那么,***何尝不具备这些特征?!***如:让毒品合法化,到处都可以种***,***公开卖一毛钱一克,任何人经济能力都承受得起,那它就不会诱发犯罪了嘛。至于对个人的伤害,那是个人自愿,自己的事嘛。这和吸烟一样道理。这样立法行不行?当然不行。

要么参照对***的宽容,定为:***者卖给***者的剂量、不超会上瘾的剂量的,属于合法的(***设是5克)。那么定位:一次购买毒品5克以下的,受法律保护。高于5克的,才违法。行不行?其实,那是脱离实际的“鬼话”。那只不过是空想家的”痴人说梦“。现实是:毒品必然导致上瘾、严重身体伤害和诱发犯罪。对毒品犯罪,必须零容忍、全社会要坚决彻底地打击。

同样道理,***就是必然导致套路***、暴力催收的”毒品“,是黑恶势力栖身地!逐步还会成为诱发犯罪的温床。这就是现实,就是后果!

签协议时候,西装革履,极具操守,温暖如春。你是‘’大爷‘’。

过段时间,你变成‘’孙子‘’。

最后,你不卖房、卖血、跳楼......别想过关!”“山鸡”就是专门干这个的。

笔者的观点很简单:***,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普遍的社会不良后果,应当立即***取措施,放下过去的法理教条,实事求是地去实践中调查研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必须重新制订新的行为规则。因为实践已经说明,原来的法律规则有问题!这就是重新制订法律规则的理由,除此之外,已经不需要其他任何理由了!

***究竟还有没有必要存在?他对社会的”贡献“大、还是对社会的”危害“大?非常值得全社会认真思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禁毒工作会议纪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禁毒工作会议纪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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